从今天起,教育培训行业将与急功近利的资本说再见?
在2021年,很多教育培训行业的从业者都以为是大干一场。实际情况是,从开年伊始,针对培训行业的整顿、治理,从未停歇。
从北京到地方,从延期开课一个月,到暂停审批学科培训机构。有的培训机构熬过了2020年疫情,但是没有挺过2021年的整顿。
若是询问教培行业从业者一个问题:如果知道2021年国家会对培训机构大力整顿,2020年还坚持吗?谁也不知道答案会是如何。因为谁也没想到2021年从开年开始的整顿可能持续一整年。
昨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5月2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这次会议,最为罕见的是国家最高领导人明确提出来:
义务教育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中小学生负担太重,短视化、功利化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无序发展,“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现象突出。减轻学生负担,根本之策在于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做到应教尽教,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优化教学方式,全面压减作业总量,降低考试压力。要鼓励支持学校开展各种课后育人活动,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需求。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
要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坚持从严治理,对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问题的机构,要严肃查处。要明确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加强预收费监管,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不能让良心的行业变成逐利的产业。要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做实做细落实方案,科学组织、务求实效,依法规范教学培训秩序,加强权益保护,确保改革稳妥实施。
从上述内容看出来,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从原来的政治任务上升为国家意志。
笔者这时首先想到的几点感受是:
教育培训机构虽然是商业性质,但是要保持公益属性,本质还是教育,本质是跟党走;
教育可以赚取合理利润,但是不可以刻意制造焦虑,以后将会对急功近利的资本说再见;
校外培训机构是公立校体系的有益补充,应该做跟公立校有互补的培训内容,而不是有竞争性质的,所以严禁超纲;
资金监管以前是部分地区实施,相信很短时间内将会在全国实施。
不仅如此,昨日,首都教育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及存管有了明确的要求。
查看完关于这个文件的所有内容后,会发现此次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不仅详细周到,而且落地性强。以往印象中的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不了解的想法被打破,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了解和深入程度远超我们想象。
比如,关于第一次收费是这样规定的:
第五条 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六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 60 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 3 个月。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关于续费是这样规定的:
规范提前收费时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 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关于退费是这样规定的: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 5 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 15 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第十一条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甚至,对于出现退费争议,也给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资金监管,是这样规定的:
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机构可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第十四条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预收费资金存管条件的银行,开立一个资金存管账户。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对于北京此次四部门联合发布,还有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职责: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定期将预收费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异动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依据风险程度,有关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整个管理办法从合同规范(第4条)、收费规范(第5、6、7条)、退费规范(第10、11条)、预收费存管(第13条)、政府监管职责等各方面都做出了明文规定,这是将培训机构的预收费体系彻底摸清以后才能推出的政策内容。对机构的每一笔收入知道的一清二楚。
所以,政府对教育培训机构是非常了解的。
综合上述两个文件内容,在笔者看来,教育培训行业将开启新时代:
1、与急功近利的资本说再见。这也意味着依靠烧钱扩大规模将不再可能。2、与以往利用预付费扩张的模式说再见。
3、与恶意欺骗、坑蒙学生的收费行为说再见。
迎面而来的新时代是指:
1、坚持公立校补充的,普惠的,公益的教育2、坚持合理合法合规经营。3、行业门槛将大大提高。对行业龙头而言,扩张或许不难,但是对于中小型机构而言,扩张难度进一步加大,或许只有融资这一条路。但是,未来几年资本对教育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很难说。
4、全国范围内,将会以北京为样本,逐步落实上述政策。5、素质教育行业虽然未在本次规范范围内,但是却是早晚的事。
教育培训行业从业者,在2021年面临的局面是没得选,除非选择离开这一行业。
其实,从这段时间各地对教育机构的处罚力度就可以看出,此次国家治理的决心。
今年,真的挺难的。